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务难逃
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务难逃 > 案情梗概: 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1996年5月10日,由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乙公司”)等联合发起共同投资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乙公司认缴51万元股权,但并未实际缴纳。2006年~2007年期间,甲公司招收一批劳务人员赴加拿大等国劳务,并向报名的劳务人员分别收取30000元左右不等的保证金,但因种种原因,甲公司未能如期安排出国务工。 2009年起该批劳务人员纷纷要求公司退还交纳的保证金合计100多万元。2010年荆门哪个羊癫疯医院好,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负责偿还该笔债务。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在查悉甲公司的大股东乙公司在公司成立时未能如实出资51万元的情况,2010年8月劳务人员将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在未出资51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乙公司是否应当承癫痫怎样得的担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法官析案: 根据甲公司的章程荆州哪所医院治疗羊角风,乙公司作为大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乙公司的出资不到位,导致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侵害了甲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故根据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当在51万元及51万元自199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此,2011年法院依法判准了劳务人员的全部诉请。2012年,劳务人员拿到了期盼已久的钱款,充分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股东的足额出资义务。足额出资的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额出资的,按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除足额外还应承担缴到实际支付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整理:潘瑾瑾 |